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18
证券代码:839109 证券简称:赛若福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经过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合议,并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由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并出具了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由林志国和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许桂芹归还 3,000,000 元借款。同时林志国承诺,
由其本人全部归还 3,000,000 元借款,截止 2024 年 2 月 29 日,林志国已经按照
调解协议全部履行了 3,000,000 元借款的归还。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申请人
公告编号:2024-018
姓名或名称:林志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许桂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借贷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许桂芹与被告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发生民间借贷纠
纷,许桂芹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桂芹借款本金 2,769,850 元;
二、被告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桂芹借款截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403,444.90 元以及 2,769,85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7 日起按照年利率
16.2% 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桂芹律师费 50,000 元。被告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赛若福公司、林志国归还许桂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79,000 元。
事实与理由:一是案涉 300 万借款中的 150 万借款人是张永华,赛若福公
司仅为通道,并非真正借款人。二是许桂芹系职业放贷人,本案为非法放贷,已付利息应予返还或冲抵,剩余利息不应支付。三是案涉 300 万与林志国无关,林志国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四是本案遗漏当事人,张永华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告编号:2024-018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3 年 5 月 26 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赛若福公司、林志国、许桂芹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共同向许桂芹归还借款 300 万元,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第一期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 755,000 元(包括一审保
全费 5,000 元);
第二期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国银行账户实际解封的 3 日内支付 25 万元;
第三期自实际解封之日的当月月底前支付 25 万元;剩余款项应于第三期后按月支付,每月支付 25 万元直至 300 万元付清为止;
(二)其他进展
此后,林志国承诺上诉借款事项由其本人全部归还。从 2023 年 6 月开始,
林志国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 2024 年 2 月底,林志国付清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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