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想体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激想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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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17: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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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1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激想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703、1704室



电话:021-60897070传真:021-60897590 邮编:200120



目录



释 义......1



正 文......6



一、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二、 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7



三、 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7



四、 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12



五、 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15



六、 本次发行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的合规性......16



七、 本次发行不存在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况......17



八、 本次发行的限售安排......17



九、 公司现有股东及发行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



金的说明......18



十、 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19



十一、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不存在持股平台的情形......20



十二、 募集资金的管理......20



十三、 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22



十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2



十五、 本次股票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2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公司、发行人 指 上海激想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本次发行指 发行人向认购对象发行共计84万股股票的行为



本次发行中认购公司股票的24名自然人,即王



筱雯、林海京、李仁刚、陈晨、姚子俊、佘俊



轩、朱园园、王金发、陈芊、王殷瑾、朱敏、



发行对象、认购对象 指



张中民、曹迪斐、尤明元、黄震、潘孝敏、干



浩、厉钦、蔡文雯、张玲玲、曹丹萍、蔡胜松、



沈亮、李峰



激想投资 指 上海激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的机构股东



上海激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的机



激利创投 指



构股东



海通齐东(威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海通齐东 指



限合伙),公司的机构股东



发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



《股票发行方案》 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激想体育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股份认购协议》 指 发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分别与24名认购对



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认购公告》 指 发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公告的《上海激想体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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