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导光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导光电资讯
2020-04-30 17: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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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092 证券简称:中导光电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中导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导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导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中导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并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十一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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