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03
关于对上海恒尊实业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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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475
当事人:
上海恒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尊实业),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郁家弄 72 号 4 幢 101A 座。
经查明, 恒尊实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12 月 18 日, 恒尊实业通过盘后协议转让的方式减
持深圳市山木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木新能”)
2,222,000 股。减持前, 恒尊实业持有山木新能股份 3,89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455%,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 7.5465%,
在持股比例分别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 15%、 10%时未暂停
股票交易,未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
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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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恒尊实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恒尊实业作为挂牌公司投资者,应当按照 《非上市公众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
规范进行股票交易。 特此告诫恒尊实业,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再次发生类似违规
行为,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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