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嘀智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飞嘀智慧资讯
2020-04-21 18: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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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9077 证券简称:飞嘀智慧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
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
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延长经营期限、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12. 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及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

13. 审议批准申请授信额度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
上(含30%)事项;

14.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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