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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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17: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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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05

公告编号:2017-108



证券代码:839065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其关联方为二级全资子公司中山志特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山志特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志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志特”)的全资子公司,为了满足中山志特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中山志特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700万元人民币。广东志特拟以其自有土地(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27180号)为此次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广东志特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渭泉、刘莉琴 公告编号:2017-108



夫妇拟为此次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



全体独立董事审查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广东志特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渭泉、刘莉琴夫妇为二级全资子公司中山志特提供担保且中山志特无需支付对价,属于对中山志特的支持行为。有利于中山志特筹集资金,解决其资金的需求。此次关联交易旨在满足二级全资子公司中山志特正常的业务开展需要,是真实的合理的,不存在公司与关联方相互输送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完整性和独立性无不利影响。董事会对相关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本次关联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彭建华、宋宇红、郭晓红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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