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3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晨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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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晨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7H0546号
致:杭州晨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杭州晨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晨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安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晨安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晨安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晨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晨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晨安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晨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延期召开通知,已于2017年4月27日和2017年5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
根据晨安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次会议相关决议,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9.审议《关于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对审计追溯调整增加公司折股净资产事宜予以确认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全强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上午10时开始。本次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西园一路16号4幢4层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17年5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8 人,共计代表股份
7,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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