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0
公告编号:2018-026
证券代码:839052 证券简称:大为文化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广州大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大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披露的年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按制度
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
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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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企业会计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财政部、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四)未能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未能及时沟通汇报;
(五)其他个人原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大且差错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或打击、报复调查人;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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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报批评;
(三)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
广州大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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