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叶跨域: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叶跨域资讯
2019-05-16 17: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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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16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45层邮政编码200031

电话:(86-21)5404-9930传真:(86-21)5404-9931

关于江苏华叶跨域教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叶跨域教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受江苏华叶跨域教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华叶跨域教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华叶跨域教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江苏华叶跨域教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4日14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形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陆启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0日,即截至2019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1812.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0.625%。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除股东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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