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绿色新材资讯
2016-09-19 16: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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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19

证券代码:839048 证券简称:绿色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为和公司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

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公平披露;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五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事项涉及重大事件的,其披

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

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

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

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

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该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述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就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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