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岚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惠岚科技资讯
2020-04-27 17: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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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9042 证券简称:惠岚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惠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7 日,上海惠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惠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惠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管理,保障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若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挂牌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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