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6
关于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 2024 年 5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问询函”)的要求,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珠海鸿瑞”或“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贵所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并完成了《关于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本问询函回复”),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订、补充 楷体(加粗)
本问询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招股说明书中对问询函中要求披露的回复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考虑到问询函中回复的完整性,不同问题的回复存在重复内容的情况。因此,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时,考虑招股说明书上下文联系及可读性,针对重复的内容进行了适当合并、节略,并按照招股说明书中编号重新进行了编排。
目 录
问题 1.进一步说明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 4
问题 2.业绩大幅波动的合理性及期后业绩下滑风险...... 34
问题 3.其他问题 ...... 83
问题 1.进一步说明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发行人含辅材项目收入占比较高,2021-
2023 年各期收入分别为 9,166.42 万元、7,092.12 万元和 11,815.65 万元,收
入占比分别为 51.39%、48.72%和 60.44%,涉及订单数量分别为 713 个、406 个
和 1,079 个。(2)2021 年度及以前,公司未将辅材纳入验收范围,导致客户未对辅材进行验收,进而导致公司存在确认收入时部分辅材还未到货的情形。针对上述问题,发行人自 2021 年下半年开始陆续整改:一是要求相关客户对合同产品和辅材作为整体验收的补充确认单,并据此对 2020、2021 年财报进
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 2020 年营业收入 1,022.75 万元、调增 2021 年营业收
入 1,259.35 万元。二是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业务人员要求将辅材和合同
产品作为一个整体要求客户进行验收。(3)发行人各期前二十大项目中,仍存在多个项目的验收依据仅对合同产品进行确认,未确认辅材验收的情况。例如,2023 年第二大项目,2022 年第二、十三大项目,2021 年第四、六、七大项目。(4)报告期内公司向非终端客户销售产品及服务的比例分别为 75.28%、72.97%和 62.52%,非终端客户以集成商为主。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时点是集成商客户验收而非终端客户验收,但主要项目中存在与部分集成商合同付款节点需要除客户以外的其他主体验收的情形。例如,2023 年第四季度的第六大项目合同约定“经甲方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验收合格,甲方公司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80%”。
请发行人:(1)说明对于含辅材的项目收入,仍存在未对辅材进行验收情况的原因,涉及各期收入金额及占比,列示相关项目清单并逐一说明辅材到货及验收情况,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进一步说明对 2020 年以来“确认收入时部分辅材还未到货”问题的整改过程、会计差错更正的项目范围是否完整、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发行人对于涉及辅材项目收入确认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2)说明报告期各期需经集成商客户以外的其他主体验收的项目金额及比例,列示相关项目清单并逐一说明以集成商验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3)按照终端客户类型对所有销售收入进行分类,并补充列示报告期内主要项目基本情况中直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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