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 47 号珠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邮政编码:519000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目录
正 文...... 6
第一部分:首轮问询函回复...... 6
问题 4. 业务资质壁垒及合规性 ...... 6
问题 10. 财务内控规范性 ......43
问题 13.其他问题......48
第二部分:本次发行上市所涉相关法律事项更新情况 ......10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6
四、发行人的设立......10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09
六、发起人、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0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10
八、发行人的业务......1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6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6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6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16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 ......16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64
十九、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的合法合规性 ......165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65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6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67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67
二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68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珠海鸿瑞”)签订的《专项法 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出具了《广东精诚粤
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及《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 “首轮问询函”),本所律师现就首轮问询函相关问题以及发行人报告期更新期间
(2023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所涉及的相
关法律事项更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声明。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监管机构审核及
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出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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