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2
剑桥涂装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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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9号宝龙城市广场国际公寓2号楼16楼(224005)Floor16,building2,internationalapartment,BaolongCityPlaza,No.9,ren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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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515-88189199 Fax:+86515-880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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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盐城市人民中路9号宝龙城市广场国际公寓2号楼16楼 邮编:224000 电话:+86-510-88189199、13851161207、0515-8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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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涂装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律所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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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涂装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统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安照《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内容于2019年5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义丰镇剑桥大道公司研发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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