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30
南京证券
关于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南京证券作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风 否
险
2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3 部分债务人破产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债权回收困 否
难。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
2、主办券商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检索到,自 2019 年以来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019 年 7 月 11 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江苏剑桥涂装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甘 01 民初 205 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款 21630000元、履约保证金 950000 元,合计 22580000 元;二、被告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 470452.5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7052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3 月 5 日,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与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甘 0191民初 3285 号】判决如下:“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 5126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7682 元、保
全申请费 5000 元、保险保函费 10000 元,共计 62682 元,由兰州知豆电动汽车
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于上述两案件的判决结果,分别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对方无可执行的资产,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甘 01 执 81 号之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甘 0191 执 738 号之一】均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2020 年 10 月 16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江苏剑桥涂
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 02 民初 976 号】判决如下:“一、原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W《“知豆宁海项目” 车身涂装车间 M+E 设备项目合同书及附件》、编号为 ×××-W《“知豆宁海项目”
车身涂装车间M+E设备 项目补充合同(套色线增补项目)》于 2019 年 9 月 5
日解除;二、确认原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享有债权 7022.61 万元;三、驳回原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25272.50 元,由原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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