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纳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维纳股份资讯
2018-03-30 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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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30

证券代码:839006 证券简称:维纳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陕西维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维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陕西维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非公开



的方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



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



和主办券商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做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审慎选择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设立专



户存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办理。当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应当分别设置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十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相



关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分级审批的原则:单次使用募



集资金额度在 20%(含)以内或2000万元以内的,须由公司总经理



批准;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在20%--35%(含)或在2000万元到



3500万元之间的,须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35%



以上或3500万元以上的,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股票发行取得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



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抵押。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使用情况等;



(二)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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