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信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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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18: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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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04

证券代码:839002 证券简称:美信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



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1.3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



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



1.4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



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1.5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和保



荐机构/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1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2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主办券商;



(五)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机构/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3.1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公告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



3.2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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