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驱电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修订)
恒驱电机资讯
2021-08-30 19: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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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30



证券代码:838997 证券简称:恒驱电机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的公告(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恒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精选

层挂牌”),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1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有效维持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稳定,公司拟对该预案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程序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的措施。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精选层挂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精选层挂牌条件。



(三)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在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安排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C、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全国股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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