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11
安徽天勤盛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天勤盛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
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
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
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一系列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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