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9
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阳光中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福建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行
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许奕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许光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孙一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许新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林秀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11 月 28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11 月 24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福建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许奕川 董监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
许光荣 董监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总经理
孙一鸣 董监高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许新湖 董监高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林秀山 董监高 时任财务总监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
(二)体外账户列支收入、成本和费用;
(三)伪造银行单据并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四)虚构 2019 年收入;
(五)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一、前后两任董事长通过体外账户占用资金
2018 年至 2022 年,公司虚增三期厂房、宿舍楼等工程造价,通过向福建某
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市某机电工程公司、林某某、黄某某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将资金转至庄某某尾号 8712 的兴业银行账户、陈某某尾号 5955 的民生银行账户、许某某尾号 6287 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等 3 个体外个人账户,先后形成前后两任董事长许新湖、许奕川资金占用。2018 年至 2022 年各年度资金占用最高
余额分别为 1,110.79 万元、5,499.30 万元、7,069.62 万元、8,443.82 万元、
9,220.23 万元(含资金占用本息)。截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上述占用资金本息
均已归还。
公司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 2023 年 4 月和 5 月
才补充披露。
二、通过体外账户列支收入、成本和费用
2018 年至 2022 年,公司通过上述庄某某等个人账户体外列支收入、成本
和费用,累计确认收入 571.42 万元,支出成本、费用合计 1,200.77 万元,导
致公司 2018 年年报至 2022 年年报分别虚增收入 54.55 万元、46.87 万元、
134.11 万元、254.62 万元、81.27 万元,虚增成本、费用 762.92 万元、86.17
万元、55.62 万元、132.70 万元、163.36 万元。
三、伪造银行单据并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2018 年 7 月,公司在泉州银行定期存单到期后,将其中 2,009.28 万元款
项转至关联方泉州永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最
高余额为 2,043.28 万元(含资金占用本金 2,009.28 万元及利息 34 万元)。
2018 年 12 月,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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