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19
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
(三)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时间间隔及条件为: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公司现金满足公司发展需求前提下,公司可以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
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六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
状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公司管理层、监事会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