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实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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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1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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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9

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及《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



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目的: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



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五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股转系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它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



策的相关信息,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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