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11
证券代码:838953证券简称:ST华汇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2月2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2月2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水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劳晓洁/唐民松、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滁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宁建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滁州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江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鲁国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浙江华汇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袁建华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鲁国伟
姓名或名称:沈霖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披露的《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037)、2018年7月20日披露的《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2019年2月11日披露的《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2019年2月22日披露的《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上诉人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的增资事项应由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决定,沈霖作为个别股东以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名义在《城东热电项目建设协议》盖章的行为对其他股东没有约束力,滁州市国资委、滁州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依据该协议要求入股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1.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公司是否增加注册资本及增加金额等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决定的范畴,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无权代表其股东同意自身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增加金额,也无权代表其股东决定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而引入外部投资者。本案庭审过程中,虽然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的三股东均表示同意滁州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入股公司,但对于增加注册资本的金额、入股比例及价格等事项均未能达成一致。一审法院仅根据《城东热电项目建设协议》即判决滁州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入股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系适用法律错误。2.从滁州市国资委、滁州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城东热电项目建设协议》形式来看,该协议并未经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滁州市经信委)或滁州市国资委签署,该协议尚未成立生效.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已经滁州市经信委(国资委)与滁
州华汇公司签订并认为合法有效错误。3.从《城东热电项目建设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约定“以现有可用管网实物参股,比例为20-30%”,该约定对于具体的参股比例也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一审法院直接判决确定为28.17%,缺乏依据。4.滁州市国资委发给浙江华汇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要求明确滁州地方国有资本入股滁州华汇的函》中明确要求双方商谈滁州地方国有资本入股滁州华汇(公司)的时间、比例及方式问题,证明了各方对于上述问题尚未达成一致。
二、滁州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是案涉供热管网的所有权人,其无权以该资产入股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皖安联信达评字[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