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18
公告编号:2019-054
证券代码:838953证券简称:ST华汇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6月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6月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水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劳晓洁、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金黎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劳晓洁、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绍兴咸亨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鲁国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鲁国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公告编号:2019-054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绍兴咸亨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亨热电公司”)系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在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鲁国伟。咸亨热电公司股东为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环境”)、金盛国际有限公司、绍兴金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利星纺织品有限公司。根据咸亨热电公司的章程以及章程修正案的约定,华汇环境有权委派3名咸亨热电公司的董事且咸亨热电公司的董事长由华汇环境委派产生。
2016年3月26日,华汇环境决定委派至咸亨热电公司的董事由袁建华调整为金黎明并将相关的调整委派董事的函交付给咸亨热电公司,但此后咸亨热电公司一直未对该变更事项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5月25日,华汇环境决定免去鲁国伟咸亨热电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委派徐宝良担任咸亨热电公司董事、委派金黎明担任咸亨热电公司董事长。华汇环境于2018年5月26日函告咸亨热电公司上述事实并要求咸亨热电公司办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董事变更备案登记手续。2018年8月9日、2019年3月19日,华汇环境又两次函告要求咸亨热电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但咸亨热电公司至今未能办理相关的变更备案登记手续,被告鲁国伟作为咸亨热电的原法定代表人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掌控着咸亨热电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并拒不协助办理相关的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咸亨热电公司股东华汇环境已委派金黎明为咸亨热电公司董事、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金黎明为咸亨热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咸亨热电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董事的备案登记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被告鲁国伟作为咸亨热电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华汇环境的委派决定履行办理相关备案、变更登记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为了维护原告华汇环境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原告金黎明作为咸亨热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原告金黎明能正常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原告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19-054
1、判决被告绍兴咸亨热电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绍兴咸亨热电有限公司董事由袁建华变更为金黎明的备案登记;
2、判决被告绍兴咸亨热电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绍兴咸亨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鲁国伟变更为金黎明的变更登记;
3、判决被告鲁国伟协助绍兴咸亨热电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上述第1项的备案登记和第2项的变更登记;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未判决,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未判决,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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