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汇: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ST华汇资讯
2019-02-22 16: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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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2-22


公告编号:2019-025
证券代码:838953证券简称:ST华汇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2月2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2月2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水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劳晓洁、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滁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宁建斌

姓名或名称:滁州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姓名或名称: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国伟


公告编号:2019-025
姓名或名称:浙江华汇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董淑婷、公司员工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鲁国伟

姓名或名称:沈霖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披露的《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037)、2018年7月20日披露的《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2019年2月11日披露的《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上诉人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诉讼请求:1、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城东热电项目建设协议》合法有效,滁州华汇热电应当全面履行,并判决滁州华汇热电为滁州科投公司办理增资入股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上诉人认为,滁州华汇热电的增资事项应由滁州华汇热电的全体股东决定,沈霖作为个别股东以目标公司滁州华汇热电名义在《城东热电项目建设协议》盖章的行为对滁州华汇热电其他股东没有约束力,另外案涉供热管网的所有权人也并非滁州科投公司,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19-025
本案尚处在上诉受理阶段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处在上诉受理阶段,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处在上诉受理阶段,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诉讼原审第三人沈霖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2月11日提出上诉,请求:1.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滁州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以现有可用供热管网作价3922.21万元中的2941.6575万元增资入股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增资后,滁州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占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21.13%;2.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增资后,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46.69%,滁州市新型工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21.13%,沈霖的股权比例为25%,鲁国伟的股权比例为7.18%);3.案件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2018)皖11民初第139号(2018)皖11民初第139号》
2.《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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