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15
公告编号:2019-015
证券代码:838946 证券简称:启世机械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15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年3月15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成都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11号特拉克斯国际广场北楼15楼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方杰华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宇扬律师、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邹宏伟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新运
公告编号:2019-015
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编号:XY-SB-171101),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K922“移动闪光焊轨机”两台,货款计人民币14560000元。
合同约定,以一般设备实物验收、技术性能验收合格,视为最终验收合格。合同同时约定,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支付设备总价的20%(人民币2,912,000.00元);设备运抵被申请人指定地点后10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支付到货设备总价的30%;设备经实物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支付到货设备总价的30%;设备通过最终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支付设备总价的15%;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15个工作日无息付清。
合同生效后,2018年1月5日,被申请人支付20%预付款2,912,000.00元,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1月14日、3月15日将两台移动闪光焊轨机运到广州、沈阳两地,完成一般设备实物验收,后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5月4日完成技术性能验收,即告最终验收合格。但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迟迟不支付货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仅于2018年8月22日、2019年2月2日共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剩余货款8,920,000.00元至今未付,且其中一台移动闪光焊轨机已过质量保修期,被申请人所扣质保金364,000.00元应于2019年2月11日前向申请人付清。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仲裁的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所欠申请人货款本金人民币9,284,00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4,4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始至货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人民币4,4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6日始至货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上暂计至2019年3月5日为237,124.00元);
3、裁决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的依据:
公告编号:2019-015
《设备买卖合同》以及《合同法》的规定。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日常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仲裁,并依据本次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尚未裁决,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未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仲裁申请书》
(二)《成都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19)成仲案字第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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