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来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客来福资讯
2017-06-01 15: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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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01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二〇一七年五月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致: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海军律师、杨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以及《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次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并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 4月 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网(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关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并对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29日以现场方式



在客来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及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审议事项与《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尹其宏主持,符合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合计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0.00%。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经核查,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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