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元成资讯
2020-04-29 21:48:1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8944 证券简称:中元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 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北京 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如登录精选层,则需
披露季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月内披露半年报告。若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
等。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
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提前告知主办券商,根据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以书
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