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8944 证券简称:中元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 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
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相 关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进行见证。
第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
东大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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