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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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承诺对 2016 年年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据此影响公司净
资产、净利润的比例均达到 30%,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我司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 2516 号
中认定时任财务负责人晏红波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事后,晏红波对我司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持有异议并提交
了相关证明材料,其于 2017 年年底入职鑫承诺,未承担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批准报出,并说明其与公司关于“时任”理解
有误导致责任认定存在错误。经我司复核认定:晏红波提交的
证据材料证明了其在鑫承诺编制和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过程
中,不存在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的情形。 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关于对深圳市鑫承诺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8〕2516 号)中对晏
- 2 -红波采取的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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