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05
证券代码:838907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审议并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 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查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 1/2 以
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例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2 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召开,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可不受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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