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05
证券代码:838907 证券简称: 利仁科技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北京 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 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 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 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 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码;(五)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六)股东大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应当在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表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决方式的表决时间即表决程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序;(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由;(六)股东大会采用通讯表决
的股权登记日。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通讯表决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七)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
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 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
董事长 1 人。 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人。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
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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