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05
证券代码:838907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人赵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董事会提名为利仁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利仁科技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以下情形;
(一)在利仁科技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利仁科技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利仁科技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利仁科技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利仁科技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利仁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利仁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利仁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 12 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具体而言包括: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规定的,独立董事不得具有如下不良记录: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2.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3.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5.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6.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7. 在过往认证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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