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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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19)第502号
敬启者: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晓奕、周丽琼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9:00在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宋老亮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2019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代理人)共3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51,66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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