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材料,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针对《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的《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针对《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常年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其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谨慎勤勉,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审计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常年审计机构能够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
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针对《关于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3 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针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和股东长远利益,兼顾了公司发展需要和股东投资回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针对《关于<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3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的编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针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基本规范、评
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对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
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
公告编号:2023-157
上海埃维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姚宏伟、张继堂、王海雷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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