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瑞鹏宠物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一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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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瑞鹏宠物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鹏宠物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3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按照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大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
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投资经营项目;
(2) 公司与其他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合资设立企业或合作开
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
(4)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4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必须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 -2-/9
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5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6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
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7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决策。
第8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9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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