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144号关于对上海三由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审查二次问询函
ST三由资讯
2018-07-25 17: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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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7-25

关于对上海三由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审查二次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2018】第144号





上海三由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由)董事会:

我部在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关于上期非标意见

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飞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颐实业)以前年度为你公司客户,你公司2016年1月1日应收飞颐实业销售款余额为4,424,124.00元。截止2016年3月,你公司应收飞颐实业销售款余额为307万元,账龄在一年以内,后因飞颐实业资金紧张,你公司向飞颐实业提供307万借款用于归还上述应收账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2017年6月20日你公司收回该笔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收取借款期间的利息费用。

你公司会计师《关于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的审计说明》显示:你公司账面记录2016年度向飞颐实业采购面料685,638.46元,2016年12月31日预付飞颐实业面料采购款余额为3,071,927.00元。

请你公司说明:

(1)你公司应收飞颐实业销售余额4,424,124.00元所对应的交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商品名称、数量、商品交付时间;

(2)你公司预付飞颐实业面料采购款余额3,071,927.00元所对应的交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商品名称、数量、商品交付时间、预付款项的原因及必要性;

(3)你公司通过向飞颐实业提供借款的方式协助其归还你公司应收账款的原因及必要性;

(4)你公司是否存在将应收账款转为预付账款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特此函告。

公司监管部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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