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源金属: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明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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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16: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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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2

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明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五月



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明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通成律意见字(2017)第088号



致:苏州工业园区明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工业园区明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汪伟、保坚律师(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苏州工业园区明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刊载的《苏州工业园区明源金属股份有限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贵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刊载的《苏州工业园区明源金属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3)贵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刊载的《苏州工业园区明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6日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



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天以公告的形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的议案、登记方式(包括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及其他事项等,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9:00在苏州工业园区民生路南



首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徐明全主持,经核查,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核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20000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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