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兰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尼兰德资讯
2020-04-24 17: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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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8828 证券简称:尼兰德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波尼兰德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尼兰德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告。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时候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件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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