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兰德:公司章程变更公告
尼兰德资讯
2020-04-24 17: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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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8828 证券简称:尼兰德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波尼兰德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五)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三)、(五)、(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于第二十二条第(二)、(四)项情形的,应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属于第一
款第(三)、(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注销。公司上市后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上市后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董事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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