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9
证券代码:838804 证券简称:恒泰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1月1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贤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名称: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顾云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名称: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学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三名称: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顾云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原告与被告一通过电子邮件联系,约定原告(供方)为被告一(需方)提供电芯、电池产品。后被告一陆续向原告发出《采购订单》,原告按被告一要求交付货物,而被告一仅向原告支付少量货款。
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一拖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3,434,06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均未支付。此外,被告一向原告下单,约定原告生产被告一专用产品,原告按照被告一要求完成产品生产,合计人民币813,865元。由于是被告一专用产品,被告一应予收货,但被告一始终未按约定收货,被告一已构成违约。(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247,927元;
二、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及罚息,以人民币4,247,927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加付50%的罚息,从2018年08月0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判令被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
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二和被告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被告一法人人格混同,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一答辩状称:根据客户事实和法律,对于原告提出的拖欠货款的金额不予以认可。根据采购订单的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一提供双方确认后的对账单及相应订单、发票,以便及进办理请款手续,但原告主张的拖欠货款金额中有817,982元未开具发票,故对于该笔金额被告一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根据被告一财务核对的结果,被告一应支付给原告的已到期且已开票的货款金额为2,616,080.29元。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采购订单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等条款,故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利息损失的主张。
被告二、三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示,被告二、三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提交的采购订单均系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原告开具的所有发票均出票给被告一,可以证明被告一才是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的主体,被告二、三仅为被告一的股东,并非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应承担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务。根据章程的规定,出资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被告一还处于正常存续经营的状态,且被告一、二、三均是独立的法人,并不存在混同的状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主张。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9月20日,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9年1月9日、3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5月6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出具了(2018)沪0117民初20226号判决,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述判决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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