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恒泰科技资讯
2019-04-19 22: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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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19


公告编号:2019-020
证券代码:838804 证券简称:恒泰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9年4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告编号:2019-020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八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如需)。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二条如需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如进入创新层)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如进入创新层)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4月份披露的,或者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

公告编号:2019-020
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八条公司(如进入创新层)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第十九条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由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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