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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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环锌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环锌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在全国股转系统定向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股票发行业务细则》、《定向发行必备内容的规定》、《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格式指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指引,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充分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盖章均真实、合法、有效,并已履行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与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四环锌锗、公司、发行人 指 四环锌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登北分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四环锌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国海证券/主办券商 指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大成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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