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鹏电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威鹏电缆资讯
2017-04-10 23: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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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0

公告编号:2017-011



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树立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对公司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或者较大影响



的而其尚未得知的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以及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



用本制度。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备于公



司住所,并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等。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



(nlpc.csrc.gov.cn)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或



www.neeq.cc)。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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