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0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胡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17]第106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四月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610)65518580/8581/8582 传真:(8610)6551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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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胡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胡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胡杨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北京胡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为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本公司已向你所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有关的全部材料。本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和文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所有的电子文件与相应的书面文件完全一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本公司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就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2、2017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胡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郑贤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审查,公司在会议召开前20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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