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跨境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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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跨境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跨境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跨境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翼”)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跨境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跨境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所述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本所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于2018年5月17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日,公司董事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深圳市跨境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7日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创盛路 1号
康和盛大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君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下称“股东代表”)共计14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28,343,9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68%。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截至2018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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