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8771 证券简称:安福环保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湖南安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安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湖南安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安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 审议批准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关职权,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条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一)公司拟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单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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