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8771 证券简称:安福环保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湖南安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安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安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 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全国中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定,制订本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 定的程序通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