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软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粤建三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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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1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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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13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粤建三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州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粤建三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粤建三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粤建三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见证了大会的整个过程。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粤建三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董事会已按规定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各股东,并于2019年04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05月10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股东持有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委托代理证明书。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05月06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九项议案,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关于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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