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科技: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交所证券账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精密科技资讯
2020-12-15 18: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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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15



证券代码:838724 证券简称:精密科技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交所证券账户等

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公布的《创业板上市

委 2020 年第 54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获得通过。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为配合公司终止挂牌工作,并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提请各位股东在 2020 年 12月 30 日前确认股票原值(仅限自然人股东),并提供关联方信息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信息等事宜。具体如下:

一、 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所持股份)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申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 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 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鉴于上述规定,由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必要资料按要

求在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邮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若不进行申报或

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将视为放弃申报。



请各自然人股东及时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需提供附件一所附资料及附件四承诺函,将上述资料的原件扫描件及附件电子文件(Word 格式)发送到公司指定邮箱 cdms@cdms-china.com,并将原件寄至“收件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兴发路 88 号;收件人:孙鹏飞;联系电话:15141152721”。



鉴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

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若未在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进行上述申

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将视为放弃申报。根据财税[2011]108 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 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二、 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4 号)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8)》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公司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有隐瞒、虚假、遗漏、误导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本人承担责任。请全体股东将附件二所附关联方信息及附件四承诺函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原件扫描件及附件电子文件(Word 格式)

发送到公司指定邮箱 cdms@cdms-china.com,并将原件寄至“收件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兴发路 88 号;收件人:孙鹏飞;联系电话:15141152721”。

三、 请全体股东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号及开户券商名称



为尽快将公司股票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请各

位股东提供附件三所列信息。请全体股东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将附有签名或

盖章的上述股东信息、股东代码卡、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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